釜中校友會組織章程
第 一 條:宗旨
釜山華僑中學校友,為凝聚校友力量,以回饋母校、提升教育品質、增進校友情誼、參與社會服務、弘揚母校校譽為宗旨,成立「釜山華僑中學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會員
曾在母校高、初中部求學之學生(及曾在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),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。
第 三 條: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「釜山華僑中學」(韓國釜山市東區草梁1洞548-2番地)
第 四 條:任務
本會任務如下
(一)舉辦各種聯誼活動。
(二)增進會員間之聯誼。
(三)捐助母校、贊助母校各項建設。
第 五 條:經費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(一)會員會費。
(二)會員或社會各界之捐獻。
(三)其他收入。
第 六 條:會費
會員所繳會費分為
(一)常年會費:年會費韓幣貳萬元
(二)永久會費每人韓幣貳拾萬元:會員一次繳足韓幣貳拾萬元或與其等值外匯之永久會費者,嗣後免繳常年會費。
(三)樂捐會費:校友中慷慨樂捐者,依層次從優表揚,獎勵辦法另定之。會員所繳會費應公佈,以資徵信。
第 七 條:會員之權利義務
會員得行使下例權利
(一)理、監事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(二)向會員大會之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(三)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。
會員應盡下例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。
(二)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指派之職務。
(三)繳付會費。
第 八 條:會員大會
(一)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會長召集之。
(二)定期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: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。
第 九 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章程之訂定與修正。
(二)理事、監事之選舉與罷免。
(三)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之審定。
(四)年度業務計算之審定。
(五)年度工作報告之認定。
第 十 條: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
(一)本會置理事若干人,由會員選舉之,其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(二)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會長與副會長之任期,各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(四)會長對內為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,副會長襄助會長。
(五)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首席副會長代理之。會長因故出缺時,由首席副會長順序遞補之。
(六)本會視需要,經各屆理事會決議,得敦聘榮譽顧問與顧問各若干人,俾便順利推展會務。
第十一條:理事會
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處理下例事項
(一)審查提出會長大會之提案。
(二)訂定與修正本會會務辦事規則。
(三)審查幹事會所擬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案。
第十二條:監事
(一)本會置監事若干人、由會員選舉之。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常務監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(二)監事各自獨立執行職務,但需每半年集會一次,以常務監事為主席,監事會之召開,得配合理事會之舉行。
(三)監事之職務如下:
1.監事本會業務之執行。
2.稽查本會財務。
3.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第十三條:幹事會
(一)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與會長同進退。總幹事秉承會長之命,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,並綜理本會日常事務。
(二)幹事會置幹事若干人襄助總幹事。
(三)幹事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均與總幹事同進退。
第十四條:召集人會
為方便本會與會員間之聯絡,本會設召集人會,由各屆校友推舉該屆召集人一人、副召集人若干人組成之。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