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釜中校友會組織章程

釜中校友會組織章程

第 一 條:宗旨

釜山華僑中學校友,為凝聚校友力量,以回饋母校、提升教育品質、增進校友情誼、參與社會服務、弘揚母校校譽為宗旨,成立「釜山華僑中學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:會員

曾在母校高、初中部求學之學生(及曾在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),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。

第 三 條:會址

本會會址設於「釜山華僑中學」(韓國釜山市東區草梁1洞548-2番地)

第 四 條:任務

本會任務如下

(一)舉辦各種聯誼活動。

(二)增進會員間之聯誼。

(三)捐助母校、贊助母校各項建設。

第 五 條:經費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
(一)會員會費。

(二)會員或社會各界之捐獻。

(三)其他收入。

第 六 條:會費

會員所繳會費分為

(一)常年會費:年會費韓幣貳萬元

(二)永久會費每人韓幣貳拾萬元:會員一次繳足韓幣貳拾萬元或與其等值外匯之永久會費者,嗣後免繳常年會費。

(三)樂捐會費:校友中慷慨樂捐者,依層次從優表揚,獎勵辦法另定之。會員所繳會費應公佈,以資徵信。

第 七 條:會員之權利義務

會員得行使下例權利

(一)理、監事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(二)向會員大會之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
(三)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。

會員應盡下例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。

(二)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指派之職務。

(三)繳付會費。

第 八 條:會員大會

(一)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會長召集之。

(二)定期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: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。

第 九 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
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(一)章程之訂定與修正。

(二)理事、監事之選舉與罷免。

(三)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之審定。

(四)年度業務計算之審定。

(五)年度工作報告之認定。

第 十 條: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

(一)本會置理事若干人,由會員選舉之,其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
(二)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會長與副會長之任期,各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(四)會長對內為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,副會長襄助會長。

(五)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首席副會長代理之。會長因故出缺時,由首席副會長順序遞補之。

(六)本會視需要,經各屆理事會決議,得敦聘榮譽顧問與顧問各若干人,俾便順利推展會務。

第十一條:理事會

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處理下例事項

(一)審查提出會長大會之提案。

(二)訂定與修正本會會務辦事規則。

(三)審查幹事會所擬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案。

第十二條:監事

(一)本會置監事若干人、由會員選舉之。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常務監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(二)監事各自獨立執行職務,但需每半年集會一次,以常務監事為主席,監事會之召開,得配合理事會之舉行。

(三)監事之職務如下:

1.監事本會業務之執行。

2.稽查本會財務。

3.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
第十三條:幹事會

(一)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與會長同進退。總幹事秉承會長之命,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,並綜理本會日常事務。

(二)幹事會置幹事若干人襄助總幹事。

(三)幹事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均與總幹事同進退。

第十四條:召集人會

為方便本會與會員間之聯絡,本會設召集人會,由各屆校友推舉該屆召集人一人、副召集人若干人組成之。
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